Author Topic: 【天问】政府提案-人大和政协  (Read 3570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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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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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政府提案-人大和政协
« Reply #1 on: June 09, 2020, 04:19:42 PM »

全国人大代表提案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有什么区别

人大代表叫建议,政协委员叫提案,内容上格式上基本没什么区别,只要是关注民计民生,国家经济发展等重要问题,而且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但提案内容涉及的面可能略窄于人大。



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请问在哪里能够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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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活动# 重返童年,好礼相送
fsylhf
2019-06-03

查不到。会2113议结束或提案5261办结后才公开。

提案的答复和上报。办理情4102况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并1653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和盖章后答复或上报。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和省人大代表议案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省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省政协办公厅,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总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五件以上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基本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

扩展资料:

2018年,北京市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1064件。其中,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1018件,闭会期间提出46件。截至12月20日,除15件闭会期间建议正在办理外,其余1049件建议均已按期办结。

其中,吸纳代表建议,相关工作取得进展或列入工作计划的有715件,占68%,因受法规、政策、财力和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吸纳代表建议,向代表说明解释的有334件,占32%;市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共提交提案434件,其中立案364件。

立案提案中,委员提案270件,占74.2%;集体提案94件,占25.8%。

截至2018年10月底,所立提案全部办复;

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全会期间提出提案1032件,闭会期间提出提案95件,共计1127件,经审查立案1028件,全部提案均已按程序办复,承办单位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提案占办理总数的81.3%,研究参考的占办理总数的17.5%,纳入计划的占办理总数的1.2%……。

2019北京“两会”期间通报的这些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北京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以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情况和办理情况,从一个侧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两会”这样的大事儿当中所起的作用。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未列为议案处理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省政协委员在全国、省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逐项研究,凡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于解决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
(一)接办。收到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交办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分管领导提出批办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不通的,由主办单位综合报告交办机关。办理中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抓紧请示并及时答复代表和委员,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办理。
提倡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和委员直接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三)答复和上报。办理情况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和盖章后答复或上报。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和省人大代表议案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省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省政协办公厅,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总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五件以上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基本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
(五)检查落实。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对应该而且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兑现;代表和委员对答复有异议的,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抓紧重新办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建议和提案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退回重办。
第九条 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视察、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或提案,以及各市、县人民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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