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香港优才和高才  (Read 960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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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香港优才和高才
« on: September 18, 2023, 03:10:27 PM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applyextensionstay/TTPSentrants.htm

问3:怎样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凡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及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可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你可以在香港或海外递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

须递交的文件、费用及照片请参阅如下连结:

本地申请

海外申请



海外申请
问4:谁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

根据在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属以下任何一项人士,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https://www.immd.gov.hk/hks/faq/faqroa.html
问13:本人有香港居留权,我的未婚妻是外籍人士及没有香港居留权,她可否凭藉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而享有香港居留权呢?

一般来说,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关系而获得香港居留权。除非该名配偶自己符合《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任何一项的规定而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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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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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香港优才和高才
« Reply #1 on: September 18, 2023, 04:09:58 PM »
高才:

2. 高 才 通 計 劃 旨 在 吸 引 世 界 各 地 具 備 豐 富 工 作 經 驗 及 高 學 歷 的 高 端 人 才
來 港 探 索 機 遇 。 這 些 高 端 人 才 包 括 高 收 入 人 士 和 世 界 頂 尖 大 學 的 畢 業 生 。
3. 高 才 通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和 越 南 的 國
民 。


- 1 -
I. 引 言
本 指 南 旨 在 為 有 意 根 據 高 端 人 才 通 行 證 計 劃 ( 下 稱 「 高 才 通 計 劃 」 ) 前
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 香 港 特 區 」 ) 就 業 的 人 士 , 概 述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
2. 高 才 通 計 劃 旨 在 吸 引 世 界 各 地 具 備 豐 富 工 作 經 驗 及 高 學 歷 的 高 端 人 才
來 港 探 索 機 遇 。 這 些 高 端 人 才 包 括 高 收 入 人 士 和 世 界 頂 尖 大 學 的 畢 業 生 。
3. 高 才 通 計 劃 不 適 用 於 阿 富 汗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和 越 南 的 國
民 。
II. 申 請 資 格
4. 有 意 根 據 高 才 通 計 劃 申 請 前 來 香 港 特 區 的 人 士 ,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無 須 已 在 香 港
特 區 覓 得 工 作 。 他 們 只 須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規 定 ( 詳 見 下 文 第 1 9 段 ) , 便 可 獲
准 在 港 逗 留 2 4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申 請 人 可 以 選 擇 按 下 文 第 4 ( a )
至 ( c ) 段 所 列 其 中 一 個 類 別 而 提 出 高 才 通 計 劃 的 申 請 :
(a)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一 年 , 全 年 收 入 1
達 港 幣 2 5 0 萬 元 或 以 上
( 或 等 值 外 幣 ) 的 人 士 ( A 類 申 請 ) ;
(b) 獲 全 球 百 強 大 學 2
頒 授 學 士 學 位 3
、 並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五 年 內
累 積 至 少 三 年 工 作 經 驗 4
的 人 士 ( B 類 申 請 ) ; 或
(c) 在 緊 接 申 請 前 五 年 內 5
, 獲 全 球 百 強 大 學 2
頒授學士學位 3

但 工 作 經 驗 4
少 於 三 年 的 人 士 ( C 類 申 請 ) ; 這 類 申 請 受
年 度 配 額 限 制 , 且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分 配 。 此 外 , C 類 申
請 並 不 適 用 於 在 香 港 特 區 修 讀 全 日 制 經 本 地 評 審 課 程 而
獲 得 學 士 學 位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6




全 年 收 入 是 指 應 課 稅 的 就 業 或 業 務 收 入 , 包 括 薪 金 、 津 貼 、 股 票 期 權 及 從 其 擁 有 的 公 司 所 得 的
利 潤 。 由 個 人 投 資 所 產 生 的 收 入 不 會 計 算 在 內 。
2 全 球 百 強 大 學 是 指 全 球 百 強 大 學 綜 合 名 單 ( 下 稱 「 綜 合 名 單 」 ) 載 列 的 大 學 / 院 校 。 綜 合 名 單
是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根 據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 Q S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 美 國 新 聞 與 世 界 報 道 全
球 最 佳 大 學 排 名 及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世 界 大 學 學 術 排 名 這 四 個 指 定 的 世 界 大 學 排 行 榜 , 在 過 去 五 年
所 列 的 百 強 大 學 / 院 校 而 制 定 。 為 免 生 疑 問 , 從 全 球 百 強 大 學 設 立 的 持 續 和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 分
校 、 延 伸 學 院 或 附 屬 學 院 等 所 獲 取 的 學 歷 , 將 不 予 接 受 。 有 關 最 新 的 綜 合 名 單 , 請 參 閱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頁 : www.immd.gov.hk/hkt/services/visas/TTPS.html
3 申 請 人 從 全 球 百 強 大 學 所 獲 取 的 學 歷 水 平 , 必 須 等 同 於 香 港 認 可 的 學 士 學 位 標 準 。 為 免 生 疑
問 , 名 譽 學 士 學 位 將 不 予 接 受 。
4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是 指 畢 業 後 累 積 的 全 職 或 自 僱 工 作 經 驗 。
5 在 過 去 五 年 內 畢 業 以 「 畢 業 年 份 」 計 算 。


根 據 高 才 通 計 劃 獲 批 准 來 港 的 申 請 人 , 一 般 首 次 入 境 可 獲 准 在 港 逗 留
2 4 個 月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每 名 申 請 人 根 據 高 才 通 計 劃 只 可 獲 批 此 項
「 初 次 逗 留 安 排 」 一 次



V. 逗 留 條 件
13. 根 據 高 才 通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的 人 士 只 受 逗 留 期 限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他
們 在 獲 准 逗 留 的 期 間 可 在 香 港 特 區 自 由 從 事 或 轉 換 工 作 , 及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而 無 須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批 准 。


VI.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14. 根 據 高 才 通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的 人 士 , 一 般 首 次 入 境 可 獲 准 在 港 逗 留 2 4 個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他 們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 經 網 上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 申 請 人 必 須 已 獲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從 事 的 工 作 須 通
常 是 由 學 位 持 有 人 、 或 由 具 備 良 好 的 專 業 / 技 術 資 格 、 經 證 明 的 專 業 能 力 及
/ 或 備 有 文 件 證 明 的 有 關 經 驗 和 成 就 的 人 士 擔 任 , 以 及 該 職 位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須 達 到 市 場 水 平 。 申 請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區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 務 , 則 須 出 示
其 業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如 獲 批 准 ,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獲 准 以 3 - 3 年 的 模 式 在 港
延 期 逗 留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條 件 限 制 。
- 4 -
15. 根 據 高 才 通 計 劃 獲 准 來 港 的 人 士 , 在 提 交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時 , 如 符
合 第 1 4 段 所 載 的 準 則 及 以 下 條 件 , 可 提 出 根 據 頂 尖 人 才 類 別 審 批 其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申 請 :
(a) 申 請 人 已 根 據 高 才 通 計 劃 獲 准 在 香 港 特 區 逗 留 不 少 於 兩
年 ; 及
(b) 申 請 人 在 上 一 評 稅 年 度 的 薪 俸 稅 應 評 稅 入 息 達 港 幣 2 0 0 萬
元 或 以 上 7。
成 功 申 請 人 一 般 會 獲 准 延 期 逗 留 六 年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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