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柳州一女子15万抵押宝马车,赎回得花25万!调查:多份合同文书均有“留白”  (Read 3576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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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多份合同文书均有“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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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蓝女士将价值近44万元的宝马5系轿车,以15万的价格抵押给一家车行,并约定还钱赎车的时间。
不料,车子没过几天就被车行卖掉,如今她想赎车被要价25万,而且还不一定能赎回……
车主:15万抵押,被索25万赎金
今年5月30日,蓝女士经人介绍,将自己的宝马5系轿车抵押给柳工大道广西汽贸园内一家名为BOSS名车汽贸的车行,并与车行一负责人梁某约定在6月30日赎回。
蓝女士提供的购车合同和票据显示,该车落地价格(含车款、税费、手续费等)共计43.86万元,“去年底买的,其中按揭30万元。”
蓝女士说,自己急需钱还朋友,“朋友介绍才去的这家,他之前也抵押过”。事后,蓝女士陆续收到梁某转账的15万元(其中,4万元由车行直接转给她的“债主”)。
6月底,蓝女士准备赎车才得知,车已在6月4日被卖掉,而且辗转卖到了山东!
车行:签了合同,程序没有问题
说好的抵押,怎么被卖掉呢?
蓝女士去找梁某讨说法,“梁称签的是二手车买卖合同,赎车价格由不得他定,刚开始说20.5万元,后来又抬到25万元,而且要在一个月内,否则赎不回来。”
蓝女士认为,她只是抵押,但车行未经自己授权就变卖了车辆,自己还得花25万赎回,这让她难以接受。
8月18日,梁某称,当时是以30多万元的价格与蓝女士签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程序没有问题。他也给蓝女士转了15万元,由于车辆有贷款未解押过户到他名下,所以尾款还没有结清。
梁某称,蓝女士将车卖给车行,想原价买回是不可能的。他还表示,这辆车他可以卖给蓝女士,也可以不卖。
调查:多份合同文书均有“留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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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女士因无法顺利赎车,向柳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以经济合同纠纷不在职能范围内为由,并未立案。不过蓝女士通过派出所,拿到了她的合同复印件。
蓝女士签署的合同文书有《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还款保证书》《质押物交接确认书》《质押车辆相关通知及细则确认书》《转款委托书》以及《二手车买卖合同》。
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预付4万元,卖方需在10日内结清车贷,并协助买方过户后,买方付清尾款。
而《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则约定甲方将该车辆及该车辆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一次性受让该质押物债券、使用权,转押金额及车辆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转让期限为长期。
蓝女士在上述合同中都签字画押。不过,本该由BOSS名车汽贸或者梁某签署的买方或乙方均留白。只在合同末尾的非签字区域有梁某的签名,且日期为2020年7月18日。
蓝女士称,当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具体条款,合同留白的地方是车行后来填的,具体写了什么她并不知晓。
她签完字后,车行说要拿去公司盖章后再给她,但她一直没拿到合同。没想到,这样的粗心大意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
部门: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8月19日,蓝女士来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寻求解决方案。
该所工作人员介绍,蓝女士和车行之间系合同纠纷,并非消费买卖关系,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职能范围内。建议蓝女士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虽然蓝女士签署了多份法律文书,但从法律效力而言,《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要优于《二手车买卖合同》,蓝女士与车行的关系为抵押关系并非买卖关系。
此外,合同中只有单方签字,如果另一方并未签字盖章,该合同则为无效合同。蓝女士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给车行,车行退还车辆给蓝女士。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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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女士因无法顺利赎车,向柳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以经济合同纠纷不在职能范围内为由,并未立案。不过蓝女士通过派出所,拿到了她的合同复印件。
蓝女士签署的合同文书有《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还款保证书》《质押物交接确认书》《质押车辆相关通知及细则确认书》《转款委托书》以及《二手车买卖合同》。
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预付4万元,卖方需在10日内结清车贷,并协助买方过户后,买方付清尾款。
而《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中,则约定甲方将该车辆及该车辆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一次性受让该质押物债券、使用权,转押金额及车辆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转让期限为长期。
蓝女士在上述合同中都签字画押。不过,本该由BOSS名车汽贸或者梁某签署的买方或乙方均留白。只在合同末尾的非签字区域有梁某的签名,且日期为2020年7月18日。
蓝女士称,当时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具体条款,合同留白的地方是车行后来填的,具体写了什么她并不知晓。
她签完字后,车行说要拿去公司盖章后再给她,但她一直没拿到合同。没想到,这样的粗心大意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
部门: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8月19日,蓝女士来到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寻求解决方案。
该所工作人员介绍,蓝女士和车行之间系合同纠纷,并非消费买卖关系,不在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职能范围内。建议蓝女士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虽然蓝女士签署了多份法律文书,但从法律效力而言,《车辆质权、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要优于《二手车买卖合同》,蓝女士与车行的关系为抵押关系并非买卖关系。
此外,合同中只有单方签字,如果另一方并未签字盖章,该合同则为无效合同。蓝女士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给车行,车行退还车辆给蓝女士。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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