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公朝行罚决 字〔 2020 〕 54514 号
违法行为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0年7月29日9时许,朝阳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依法对**********公司经营的APP考之宝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身为网络运营者,在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时未设置用户隐私政策,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用户明示并取得用户同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该公司法人陈某某的陈述,APP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成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