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北京市外地户籍异地居住没有生育服务单如何报销生育津贴?  (Read 2378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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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官方回复(2018年和2019年):

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hudong/xjhf/t1541754.htm

外埠北京职工异地生育报销问题

日期:2018-06-25 10:32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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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外埠非在京工作的女员工,所在公司在北京,社保也交在北京,长期出差,所以并不在北京居住。在现在的居住地办理了定点医疗机构,想咨询一下生育保险报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并不在北京居住需要提供《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么?

  处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依您所述,您在本市参加了生育保险,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职工要求享受晚育奖励假津贴的,需按规定提交该职工第一个子女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色证)等有关证明。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北京市医保局:http://ybj.beijing.gov.cn/jlhd/wtjd/sybx/201811/t20181122_4997.html

 关于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的问题
2019-01-24

 具体问题:本人及妻子均在金融街工作,正常缴纳五险一金,双方户口、住地及生育医院均在天津,每天往返,在北京无居住地。按照生育险报销及津贴领取的材料要求,需我方在北京居住地所在街道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本人已就该问题现场咨询金融街街道办,回复为需居住在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才能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工作单位在辖区内的无法办理。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您好,来信已收悉。

    依您所述,您和您爱人属于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其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参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即“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同时提供本市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其他证明。”

    具体办理的问题,请向计生部门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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