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尚未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也没有被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在本省范围内,公民获得法律援助一般需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目前,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已调整至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哪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3.重度残疾的;
4.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6.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8.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刑事案件无事项范围限制。民事、行政案件的事项范围包括: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8.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9.农民工在劳务方面或返乡创业、就业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10.农民因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质量低劣产品导致经济损失;
1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权益等方面受到损害的事项。2016年6月,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通知辩护(代理)法律援助的条件
1.通知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通知代理: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辩护全覆盖地区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案件中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经济困难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4.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5.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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