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合同约定为“定金”,但收条写明为“订金”,看看法院怎么判!  (Read 2035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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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定金与违约金怎么适用法院判例

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116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关于三金(还有一个是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损害赔偿金,即因对方违约给非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的问题,注意,

1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

2违约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简称赔偿金)

(1)违约金小于损失,(非违约方)可要求增加(当然最多可增加到损失的数额)

(2)违约金大于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非违约方可要求)适用违约金

(3)违约金大于损失(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三金并存,分两步

(1)比较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大小,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此题中损失大于违约金,当然可要求增加至损失的数额)

(2)比较违约金与定金,选择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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