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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Category => 北京企业事务 => Topic started by: laofuzi on September 12, 2019, 11:09: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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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系统上传的材料:
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白底照片、会计工作证明(盖章)
北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址:http://kj.facc.com.cn/login (http://kj.facc.com.cn/login)
官方政策说明: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11/2019nywdt52/2019-05/28/content_55a0172cf7434a20b2f079c3b839b6b4.shtml?from=timeline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11/2019nywdt52/2019-05/28/content_55a0172cf7434a20b2f079c3b839b6b4.shtml?from=timeline)
一、采集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的会计工作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按工作单位所在区进行采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区进行信息采集。
三、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为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采集结束后,会计人员根据个人信息变化,请对信息进行及时更新;新增会计人员可继续注册登录填报个人信息。
四、采集流程
信息采集工作由会计人员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需会计人员到现场办理。具体流程为:
(一)会计人员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kj.facc.com.cn/)进行注册登录、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二)所属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完成信息采集。
五、准备材料
(一)个人近期白底电子版证件照(尺寸像素114*156,格式为jpg/jpeg,小于20KB);
(二)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三)专业技术资格(最高)证书扫描件或照片(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扫描件或照片(需单位盖章,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工作证明格式可参照系统模板);
(五)在校学生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如:学生证等,格式为jpg/jpeg,小于50KB)。
六、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采集填写的信息,是按全国会计人员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填写时要务必真实、准确、有效。信息采集完毕后,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及时登录系统进行更新,以免影响办理会计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人才选拔、继续教育和诚信档案等相关业务。
(二)用人单位应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完成本单位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7日
(联系人:靳雪晶;联系电话:5559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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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003/t20200330_1747747.html (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003/t20200330_1747747.html)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30 来源: 打印 扫码查看 【字体:大中小 】
京财会〔2020〕49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审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0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0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等)提交给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2019年度未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首先要登录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2019年度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2019年信息采集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82318888(工作日:9:00—17:00)
六、查询继续教育记录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19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七、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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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申报系统
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homeNew (http://fwxt.czj.beijing.gov.cn/kjcyrygl/#/home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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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标题: 会计继续教育
提问时间: 2020-11-27 16:48:13
提问内容: 我已经在线完成了2020年度继续教育,但是在北京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登记我的继续教育信息过程中,继续教育通过方式没有继续教育培训选项,这个我要怎么申报完成继续呢。
答复内容: 网民您好: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 〔2020〕190号)第九条,您可以 自愿选择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 育: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折抵学分的,由会计人员在 网上向所在地的区级财政部门申请 登记折抵学分,并上传相关证明材 料; (2)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 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 市、区财政部门登记学分。 (3)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 教育机构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 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 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 理系统登记学分,无需个人导入。 您如果选择通过职称考试或者注册 会计师考试来折算学分,需要上传 当年通过该考试的成绩单。
答复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答复时间: 2020-12-01 11: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