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2020年企业残疾人保障金年度申报(残保金)  (Read 3974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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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人单位按《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规定,于8月1日到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beijing.gov.cn/zfxxgk/110011/2019nywdt52/2019-07/24/content_8d4b12b7eb244bd7b749af65341b15a6.shtml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第十五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 Last Edit: January 02, 2020, 07:34:10 AM by laofu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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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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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企业残疾人保障金年度申报(残保金)
« Reply #1 on: January 02, 2020, 07:33:55 AM »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缴纳、减免操作指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9】1333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国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0年缴纳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2019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2019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2019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2019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北京市残保金计算器: 企业员工人数: 员工平均月薪: 开始计算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依据国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规定,2020年1月1日起下列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3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19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报时间:2020年8月1日至9月15日

申报内容:2019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

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或到或到北京市税务局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现场申报。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不存在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本市户籍的。

办理材料:

用人单位现场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 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认定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的2倍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的2倍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未满1年的,按照安排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计算;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数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残疾人,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结果查看: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进行现场申报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审核确定之日起3年内,持规定材料进行现场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重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在征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于2020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款项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该提交《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6 其他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会定期对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不报、少缴纳保障金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催报、追缴保障金。

7 下载专区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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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企业残疾人保障金年度申报(残保金)
« Reply #2 on: August 15, 2020, 07:09:23 AM »
一、根据bai《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du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zhi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dao〔2009〕69号 文件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备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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