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法院判决书出现错误怎么办?  (Read 2033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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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鉴定、补正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充鉴定、补正鉴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现瑕疵或者错别字该如何处理?

《司法鉴定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司法鉴定通则》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如何看待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的新闻

我是律师不是法官,怎么看呢?从律师角度我是希望判决书越严谨越好,但是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判决书错误。

这个错误一般有三种吧。

一种是程序上的错误,比如去年我们在苏州某院的判决书,案号都给写错了,日期写错了。

另一种是内容上的笔误,只是写错了名称,比如我们青岛的原告,判决书结论部分是对的,但是内容和事实调查部分都是四川某公司。还有些笔误,笔误30万写错成30万万,跟湖南法院的类似。还有内容是写错了,比如我诉状里对之后的利息用了嗣后一词,法官引用的时候错写成了伺候。

前两种是可以补正的错误。

第三种是无法补正,不过一般法官和律师商量,我们都会同意改动,尤其是胜诉方和律师肯定是同意回收改正的,败诉方一般会找找麻烦,但是如果最终结论确实不利,也有些律师会死磕,实际上只是耽误程序拖延时间。比如遗漏了诉请,胜诉方为了尽快拿到钱或利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败诉方节省了费用,也就认了。

具体到新闻说的判决书,合议庭确实有点不负责任,判决书中涉及到很多严重的笔误,但是还不足以达到原告方说额300多处,诉讼请求写成诉请是约定成俗的表述,对名称很长的当事人简写也不违法,这些方面有点吹毛求疵。但是把涉案标的和金额写错真的属于低级错误,即使当事人不出来闹,法官也肯定会受处分。其他内容不影响实体权利,是可以通过裁定进行补正。

说句题外话,我做了7年诉讼了,从本市各基层法院、市中院、外地基层法院、中院和省一级高院都出过庭。就我的感觉,各级法院的主导思想是不一样的,立场和法院的职能其实差距挺大的。之前知乎上有问题说,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吗?公开的说法肯定是。但是基层法院主导价值观是效率,基层法院承担了大量的定纷止争案件,基层法院案件多任务重,处在纠纷双方争议冲突的第一线,国家司法系统对基层法院的要求也是尽可能在基层将案件了结,它的价值取向就不是公平正义,而是如何将案件压住,对基层法院的调撤率是有考核的。到中院一级,因为它的判决会对本地区产生普遍效力,法的价值考虑会多一些,但是又因为中院承担了重大案件一审工作,价值取向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义。中院的判决会逐渐显得更注重个案平衡。

一般省高院一级,优先考虑的是普遍适用性,对于案件结果说理会更加详细一些,但也不是说将公平正义放在第一位,而是更多考虑案件判决后对本省同类同业案件的影响,会优先考虑可适用性。

真正将公平正义放在首位的反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当然也不是说为了公平、正义就可以不顾任何外部条件,只是说在全国层面,最高院才是那道控制阀,如果最高院失控,法律体系将遭受重大的冲击和伤害,最终导致全社会失序。

当然以上是我们考虑一般的,普遍的案件审理情况,渎职枉法和违法裁判以及一方当事人明显是老赖的另当别论了。

回到湖南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在平时诉讼中,判决书出错的比比皆是,只要不是实体性错误,一般不会闹到不可收拾。基层法院的判决你去找错误,基本都能找出来,这也给一些当事人以口实,但说实话以基层法院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比例看,不出错才叫见了鬼。我对应的主审法官,但凡熟悉一些都能了解他们的工作数量,一年低于200件的我就没见过。普遍在每年审300个案件左右,这就意味着,平均1.7天就得审结一起案件,虽然我是律师,但我能理解法官的难处,尽量的将工作做全做好,为法官节省时间和工作量。

我们代理案件,很少接纯民事案件,尤其是当事人比较穷。不是偏见,就案值来说,穷人的案子案值很低对律师来说最终打赢没问题,但是顾不到本钱,但是对他自己来说,这个数额很大。我遇到过有劳动者为了540块钱的防暑降温费都要打到市中院的案件,对于我们来说,可能540块钱不算什么,但是对这个劳动者来说,这可能是他一两个月内手头唯一可能拿到的活钱。这种案件如果不是三个审级都拿到法律援助补贴,跟完案件简直痛不欲生。这类当事人当他决心选择法律手段维权,一是早就在行政系统面前被打击的头破血流,二是会有非赢不可的执念,这种赢不是胜诉就能解决,还要拿到手足额赔偿,对方还得低下头服软,通俗讲就是之前你对我爱理不理,现在让你高攀不起那种心态。这种效果,律师真心做不到,但对这类当事人,他好容易咬紧牙关花了钱,必然要物超所值,被随时支配的恐惧彻底治好了我的白莲花病。不接穷人案件是一个有效排除难啃案件的标准,法制体系真的是为有钱人设计的。

目前看,司法系统只能说是勉强维持,运转还是可以的,就是卡壳严重,所以我举双手赞成司法改革,但是司法改革的目标和方向,说实话我们法律从业者也都迷茫。现在的体系当然不是最好的,但起码可以应付当前需要,最怕越改越费劲。

所以说,在实务层面,其实没那么严谨,更多的是追求效率,比如当事人对外有1000万债权,如果当时能拿到,900万肯定是同意的。尽快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律师、司法机关共同最大公约数。实务案件中充斥大量的妥协、让步,最终目的是尽快的将纠纷解决,而不是像秋菊打官司那样,不是像我不是潘金莲里那样非要为了找个说法。如果全国人民都找说法,司法体系根本承受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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