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工伤死亡和肇事方赔偿的冲突问题--!!!  (Read 2029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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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

工伤保险死亡赔偿标准由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部分组成,由死者近亲属领取。具体的计算标注如下:
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因为各地的情况同,职工月平均工资也会出现地区差异,但是计算的公式是统一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各地统一。 例如,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2359元,而2020年度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42359元×20=847180元。也就是说,这个标准是全国统一,各个地区同年度的工亡职工拿到的工亡补助金金额都是一样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独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

如果员工个人有参加意外保险,那么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可以同时报销吗?工伤保险和事故保险可以同时报销。二者没有冲突,只要被保险人符合工伤保险和意外保险的理赔条件,两者可以同时赔付。但是,如果被保险人不符合意外险的索赔条件,则不能通过意外险获得赔偿。

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故或伤残的,可一边申请工伤认定,一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意外保险的投保门槛也不高,与医疗险和重疾险不同的是,意外保险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较低,保费一般较低,因此仍值得投保。
与商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更为丰富。除职业意外伤害外,还可报销职业病和丧葬补助金(工伤死亡)等其他费用,对常年在外务工的劳动者来说,购买工伤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工伤保险的工亡补助金和肇事方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有冲突吗



遭受第三方车祸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遭受非本单位车辆的第三方车辆交通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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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者没有冲突,法律支持收双份伤残金! 医疗费是不能双赔的。


【律师评析】该案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典型的双赔成功案例。与之前代理过很多成功案例比较,可以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仍然保留了原来“兼得”的观点,赔付标准也更高。虽然目前全国各地在处理“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问题时所持观点并不统一,包括西安市政府很多地方都制定了“补差”的地方性规定。但我们应该从理论角度认识到,这样的地方补差性规定都是违法的。我希望这样的违法性规定应该得到尽早的废止和清理,以尽量避免劳动仲裁委员会与法院审判适用法律观点的冲突。因为,现实情况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确实是附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机构,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很难不遵守地方性规定。所以,一方面我们为法院能够排除地方干扰坚守法律真谛而鼓掌,另一方面也希望劳动仲裁机构能够真减少一些行政色彩,多一些仲裁成分。同时我也希望所有人都能理解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性质的不同,“兼得”观念能够得到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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