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 Topic: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Read 5888 times)

laofu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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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on: September 15, 2019, 12:10:16 AM »
note:(1)有的街道要求小孩露耳朵,有的街道社区不要求露耳朵,淘宝上有专门的一老一小PS照片的店,几块钱就能换底,换衣服,加耳朵,电子版,淘宝上还有打印的店,也是几块钱。自己拿着白色衣服铺在床上,给宝宝照,比去外面店里照方便;(2)小孩子的办卡,比如招行,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父+母户口本(出生医院证明和父母户口本都要(3)有什么不清楚的问题,在首都之窗上提问,她们能帮你问的清清楚楚,自己问居委会社区很模糊。)

2020年一老一小材料清单

1、根据非本市户籍父母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老一小社保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本首页和小孩页复印在一张纸上(小孩页在上、首页在下)复印2份,变更页一同复印;

(2)登记有该孩子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或确认单(居住地址必须为本社区管辖区,且有效期内)。工作居住证验证截屏(复印件各一份)。持证人身份证复印1份,结婚证复印1份,孩子出生证明复印1份,审核原件后退回(结婚证的复印件只收有名字的那一页即可);

(3)办理孩子名下的北京属地银行卡借记卡或个人结算账户的邮政储蓄存折,并存入3000元保费,并上交一张账户号码清晰的复印件。

(4)孩子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相馆冲洗的标准证件照一张,用于贴在社区留存的登记表上。电子版照片一张JPG格式、宽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大小在9KB-20KB之间。用于输机上传制卡用

(5)孩子上户口80天以内;超过90天的需等待冷冻期三个月。(银行扣款成功前没有手工报销,三个月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注:以上材料均需携带原件;





http://banshi.beijing.gov.cn/newhall/bszn/5152/178911.html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文件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note:

这个保险只有北京市户籍或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属才有资格办理。每年集中在9月-11月集中办理。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办理。一般是街道办或居委会办理,每年保险费300元。每年9月-11月会扣费。新生儿是2个月左右会下发医保卡。官方现在说明是上户口后3个月内可以随时办理,不是出生后。另外,现居住地址和工作居住证上的地址不一致的,到工作居住证上的地址的社区办理。

办理地点
婴幼儿(幼儿园之前的,包括学前班)在街道社保所办理;在幼、在学的在所在幼儿园和学校集中办理。
提示:持有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应按证上的地址对应街道社保所办理,而非现住地。






主要材料有:
户口本(新生儿出生后就可以在父母一方上);
出生医学证明(医院都有的);
父母的居住证;
父母的身份证;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先办理孩子随往,朝阳人才不知道要多久,做好一个月的准备。);
银行卡(母亲可以带证件到银行给孩子办理,并存钱1000RMB,具体看街道办或居委会的材料清单条子上的建议金额);
一寸白底免冠照片(小孩子虽小也能照,电子版和纸质版都准备);
填写三家定点医院名称:宝宝能选的定点医院是3个,其中1个必须是社区医院。范围和大人的医院是一样的。下面的医院不用选,直接可以拿卡实时报销的:19家A类医院、专科医院(仅限看专科病)和中医医院,儿童医院、儿研所也不用选。建议选离家近的医院。


相关链接:
http://www.bjrbj.gov.cn/csibiz/home/static/articles/catalog_75200/2015-07-03/article_ff8080814a0ee7c6014e51fb602d0192/ff8080814a0ee7c6014e51fb602d0192.html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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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日期:2020-05-10    来源:转自北京市怀柔区人力社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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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3
  1、 哪些人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缴费标准? 4
  3、 城乡居民什么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待遇从何时享受? 4
  4、 城乡居民怎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
  5、 哪些困难群体可以免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4
  6、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4
  7、 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5
  8、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5
  9、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按什么标准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
  10、 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6
  11、 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6
  12、 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6
  13、 随军家属中的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6
  14、 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的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6
  15、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7
  16、 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7
  17、 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7
  18、 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7
  19、 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8
  20、 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人才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8
  21、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8
  22、 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9
  23、 就读成人教育课程的人员,可以按照学生儿童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吗? 9
  24、 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9
  25、 享受本市低保、困补等困难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9
  26、 户籍刚刚迁入北京,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手续? 10
  27、 新生儿怎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手续?(或新生儿还没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手续前就发生医疗费用了,怎么办?) 10
  28、 错过了集中缴费期,还可以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吗? 11
  29、 参保人员可以采取什么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12
  30、 缴纳了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找到工作了怎么办? 12
  31、 参保人在全市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就医都可以享受报销待遇吗? 12
  3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实时结算,怎样办理报销手续? 13
  3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报销吗? 13
  34、 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就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吗? 13
  35、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是多少?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是多少?在一年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是多少? 14
  36、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是多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是多少? 14
  37、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超过90天了,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途要进行结算吗? 15
  38、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的,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15
  39、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15
  40、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医疗照顾吗?怎样办理备案手续? 16
  4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常年住院治疗,有单独的就医住院结算政策吗? 16
  4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能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就医政策进行报销吗? 16
  43、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是按入院时间还是出院时间计算?这时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在入院年度还是出院年度计算? 17
  44、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17
  45、 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怎么办理手续? 17
  46、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或等待期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18
  47、 参保人员由于就业或到达退休年龄身份变化后,保障待遇有何变化? 18
  48、 哪些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19
  49、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保障吗?大病医疗保险需要缴费吗? 19
  50、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缴费年限吗?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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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1、 哪些人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1)城乡老年人: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2)劳动年龄内居民: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3)学生儿童: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以下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日制非在职的在校学生(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非在校的16周岁以下的本市户籍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4)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在户籍所在地无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5)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6)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
  7)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缴费标准?
  答:2020年度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3、 城乡居民什么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待遇从何时享受?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 城乡居民怎么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其他证明身份的相关材料。
  5、 哪些困难群体可以免缴城乡居民医保费?
  答:本市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区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残疾人员和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全额补贴。本市市级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6、 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7、 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8、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9、 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按什么标准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可以按学生儿童缴费标准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上的高中往届生可以按劳动年龄内(或城乡老年人)的缴费标准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0、 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11、 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复印件)、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由学校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目前,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有青海班、西藏班、新疆班。
  12、 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指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原北京知青子女信息由人社局相关部门核实。
  13、 随军家属中的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14、 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的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子女(指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提交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博士后进站函。
  15、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备注:新出生子女,若与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一起生活居住,需要及时办理增加随往人员信息。
  16、 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电子照片、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17、 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指在校学生)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需提交本人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电子照片、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
  18、 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其他参保人员到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提交本人护照、电子照片、《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备注:在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证件号码中前三位为其国籍编码,第四五六位为110。
  19、 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时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电子照片、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及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到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指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这里的本人身份证件可以是本人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户口簿。
  20、 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人才的配偶及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时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电子照片、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到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1、 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可以到本市户籍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办理时需提交电子照片、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22、 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可以到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办理时提交本人户口簿、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此部分人群按照市老干部局提供的免缴名单个人缴费享受财政全额资助。
  23、 就读成人教育课程的人员,可以按照学生儿童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吗?
  答:就读成人教育(以及函授、进修、网络、业余、广播电视)课程的人员不在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范围,不可以按照学生儿童标准缴纳城乡居民医保。
  24、 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25、 享受本市低保、困补等困难人员怎么办理参保手续?
  答:享受本市低保、困补等困难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享受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员,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低收入农户分别由相应的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市残联、市老干部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区农委提供的免缴名单,个人缴费享受财政全额资助。
  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应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个人缴费享受财政全额资助。
  26、 户籍刚刚迁入北京,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手续?
  答:户籍刚刚迁入北京是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户籍(或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备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包括"取得或满足以下条件之日"的情况:(1)本市工作居住证;(2)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进站函;(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3)本市市(区)属单位的离休干部去世;(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5)与本市户籍人员领取的结婚证书;(6)与本市户籍人员确立抚养关系,如继子女、领养子女;(7)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8)《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9)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10)来京的新入学学生;(11)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工程证明。
  27、 新生儿怎么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手续?(或新生儿还没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手续前就发生医疗费用了,怎么办?)
  答: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自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由亲属持户口簿、出生证明、新生儿电子照片(已取得本市二代身份证人员除外)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例1、王五,2018年10月10日出生,2019年7月16日取得本市户籍。第一种情况2019年8月9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这时只需缴纳2018年、2019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医保待遇;第二种情况2019年9月1日-10月1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需要缴纳2018年、2019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医保待遇(同时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确保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第三种情况2019年10月1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2019年、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自2019年10月起享受相应年度医保待遇,含享受门(急)诊待遇;第四种情况2019年10月1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只缴纳了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住院待遇,不能享受门(急)诊待遇;第五种情况2019年10月18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2019年、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住院待遇,含享受门(急)诊待遇;第六种情况2019年10月18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只缴纳2020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费,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住院待遇,不能享受门(急)诊待遇。
  28、 错过了集中缴费期,还可以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吗?
  答: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城乡居民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照片(本市户籍取得二代身份证件人员除外)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月起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例如:张三,5岁,自出生就是北京户籍人员,2019年4月亲属才想起为其办理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4月任意一天刷卡(或银行缴费)缴纳180元,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即2019年7月1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否含门(急)诊待遇需看其2018年是否缴纳了城乡居民医保费),享受待遇时间至2019年12月31日。
  29、 参保人员可以采取什么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参保人员应当以银行代扣等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承接城乡居民医保代扣的银行有:在北京区域内的北京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在缴费期内的每月24日进行扣款,当月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自助缴费。过了缴费期,如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缴费不成功,视为自动放弃此次参保机会。
  30、 缴纳了次年城乡居民医保,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找到工作了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找到工作到本人参保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到本人参保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1)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家属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或相关材料;2)劳动年龄内居民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复印件;3)符合其他退费条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31、 参保人在全市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就医都可以享受报销待遇吗?
  答: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经过首诊转诊后的参保患者,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可转往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次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急诊不需基层首诊,全市所有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都能持卡实时报销。
  定点选择: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A类,医科院肿瘤、北京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专科,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院等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3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实时结算,怎样办理报销手续?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实时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发生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实时结算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1)急诊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医疗费用;3)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4)符合报销标准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5)符合外购规定的外购药费用。
  3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报销吗?
  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2)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3)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5)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6)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如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4、 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就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吗?
  答: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35、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是多少?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是多少?在一年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是多少?
  答: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4000元。
  例1:张四缴纳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首次在社区医院门诊就医时,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00元,实时结算时报销(200-100)*55%=55元。第二次在某二级医院门诊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700元,实时结算时报销(700-550)*50%=75元,个人支付550+(700-550)*50%=700-75=625元。
  例2:李四缴纳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2018年第一次在社区医院门诊就医时,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70元,实时结算时不足起标准,全额自付70元。第二次在某二级医院门诊就医,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700元,实时结算时报销(700-550)*50%=75元,个人支付550+(700-550)*50%=700-75=625元。第三次在社区医院门诊就医时,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00元,实时结算时报销(200-100+70)*55%=93.5元,个人支付(200-100+70)*45%=200-93.5=106.5元。
  36、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比例是多少?一年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是多少?
  答: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区属三级医院报销78%),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5万元。
  例:张五,男,61岁,按城乡老年人参保缴费。第一次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500元,实时结算时报销(500-300)*80%=160元,个人支付300+(500-300)*20%=500-160=340元。第二次去二级医院住院治疗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000元,实时结算时报销(1000-800*50%)*78%=468元, 个人支付800*50%+(1000-800*50%)*22%=1000-468=532元。
  37、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超过90天了,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途要进行结算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进行结算。每一个结算期计算一次住院,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38、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的,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进行结算并累计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入院起付标准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出院起付标准计算。
  39、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
  答: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参保人员在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减半。因病情需要,由治疗性家庭病床转往社区卫生机构或大医院住院,以及由大医院转往社区卫生机构建立治疗性家庭病床的,执行住院转院相关规定。
  40、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医疗照顾吗?怎样办理备案手续?
  答: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恶性肿瘤门诊治疗,享受特殊病种医疗照顾。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病种")。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的,自备案后首次就医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备案手续: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本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到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报销范围、定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4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常年住院治疗,有单独的就医住院结算政策吗?
  答: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床日定额标准执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
  42、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能按照城乡居民医保就医政策进行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职工生育保险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支付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门(急)诊、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43、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是按入院时间还是出院时间计算?这时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在入院年度还是出院年度计算?
  答:连续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未连续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44、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治疗发生的非本人定点机构医疗费用采取手工报销,但医疗机构应是本市基本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
  45、 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怎么办理手续?
  答: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在外省市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应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本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参保人员在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的外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转外就医除外)的参保人员在外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46、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或等待期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参保人员(新生儿除外)参保缴费前或等待期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可以报销。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待遇享受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待遇享受后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7、 参保人员由于就业或到达退休年龄身份变化后,保障待遇有何变化?
  答: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在本次医疗保险年度内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全额垫付,结算时持相关单据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之日起90日内,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包含失业中断缴费、领失业金期满后中断及到达退休年龄后不能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中断缴费。
  48、 哪些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答: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优抚对象以及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困境儿童,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49、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保障吗?大病医疗保险需要缴费吗?
  答: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不需要缴费。
  50、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缴费年限吗?
  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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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st Edit: August 05, 2020, 11:01:26 AM by laofu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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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1 on: November 12, 2019, 12:38:22 PM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2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教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和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二、2020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418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1860元,区级财政补助232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61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575元,区级财政补助103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2150元,其中市级财政补助845元,区级财政补助1305元。

  三、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在各区医院、区中医院等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由75%提高到78%。

  四、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五、其它政策仍按《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1月6日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1911/t20191111_499537.html
« Last Edit: November 12, 2019, 12:40:24 PM by laofu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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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2 on: November 12, 2019, 12:39:32 PM »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2020年,人均财政补助每年再增加1000元,老年人、学生儿童个人缴费增加每年12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增加每年220元。未来将通过持续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提升对居民医保的运行保障力度。

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持续至2月底

2020年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仍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手续办理期间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要求的医疗费用可申请手工报销。

“今年城乡居民的集中参保时间比过去多了20天。”市医保局办公室主任白玉杰表示,在集中参保过程中,市医保局会采取“事前告知,事中提醒,事后反馈”。即日起,会陆续给参保人员发提示短信,告知其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一般来讲,会在11月27日进行银行首次扣款,如果发现因个人信息不全等原因未完成缴费的,我们会再次发信息提醒居民。“这项工作会一直持续到集中参保期结束。”

关于参保缴费的形式,学校还是负责在校学生的参保,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社保所或者长期居住地的社保所进行参保。另外,在每月5号至20日之间,居民可以在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平台进行自助缴费。
发达国家无犯罪证明Police Certificate/Criminal Record/海牙认证/使馆认证:www.newnewdoc.com 加拿大技术移民:www.newnewland.com  微信咨询:newnewland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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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3 on: June 12, 2020, 06:33:43 AM »
    2.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度服务指南》
发达国家无犯罪证明Police Certificate/Criminal Record/海牙认证/使馆认证:www.newnewdoc.com 加拿大技术移民:www.newnewland.com  微信咨询:newnewland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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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4 on: July 16, 2020, 09:10:09 AM »
https://mp.weixin.qq.com/s/l8UMYj2Eixv83nsP258isA

2020年起,北京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封顶线提至4000元/年

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过程中,门诊封顶线较低一直是参保人员关注的焦点,特别是近期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将国家增加的227种常规准入品种以及国家谈判成功的70种癌症、罕见病以及慢性病等药品全部纳入北京市医保药品目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为让广大参保人员切实享受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带来的实惠,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本着小幅调整、精细测算、跟踪研判、费用增长可控的原则,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从2020年起将现行门诊封顶线从3000元/年调整到4000元/年。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门诊封顶线调整不增加2020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医保与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协调联动,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强对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管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向管理要效益,保障参保人员根本利益。
发达国家无犯罪证明Police Certificate/Criminal Record/海牙认证/使馆认证:www.newnewdoc.com 加拿大技术移民:www.newnewland.com  微信咨询:newnewland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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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5 on: July 17, 2020, 02:01:40 PM »
    [发文字号] 京社保发〔2017〕19号
    [发文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19-09-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京社保发〔2017〕19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学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规定,我中心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1日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规程

  一、参保登记

  (一)学校与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应按现行的社会保险登记规定到参保地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由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学校与街道社保所应通过区社保经办机构免费发给的《医疗保险学校管理子系统软件》与《医疗保险街道管理子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学校版》《街道版》)进行单位与个人医疗保险信息登记录入。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儿童、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需要填写《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在校学生专用)(附件1)和《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少年儿童专用)(附件2),并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开户银行账号、本人照片,以及《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学校与街道社保所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信息登记表》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进行登记录入。


  (四)照片格式

  参保人员可提供电子照片或纸质照片。

  1.电子版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jpg格式,宽度:358像素、高度441像素,文件不小于9KB,不大于20KB。

  2.纸质照片: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参保人员选择开户银行

  1.参保人员可在与市社保中心合作的12家银行(附件3)中选择任意一家银行,开立扣款账户。


  2.港澳台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派号为999开头)需开立家长或亲属(存在大陆有效身份证号码)的银行账户信息。

  3.外国籍参保人员需使用本人护照开立银行账户

  (六)学校与街道社保所在完成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信息登记录入与确认工作后,将《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附件4)、《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与通过《学校版》、《街道版》软件生成的电子信息一并报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登记。

  (七)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将学校与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单位与个人登记录入的电子信息按照规定的流程与要求导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纸介信息存档备案。

  二、个人缴费及享受财政补贴人员名单确认

  (一)每月24日18:00点,全市统一生成当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月报,并委托参保人员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月底前反馈扣款结果。

  (二)当月银行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参保人员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www.bjrbj.gov.cn/csibiz)进行自助缴费。登录时,需使用参保人在社保经办机构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验证。

  (三)学校应按照规定时间,通过《学校版》上报《在校学生下一年度缴费名单确认》电子信息文件及纸介材料。

  (四)各类享受财政补贴人员,由各相应委办局每年集中参保期前(内)提供电子版名单,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导入电子版名单,确认各类享受财政补贴人员资格。参保单位不再要求参保人员提供纸介证明材料。

  三、参保人员增减手续

  (一)减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在发生以下变动时,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应持《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月1日至20日期间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减员。其在每月25日前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减员表》(附件5)和相关证件材料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

  1、本市户口迁移;

  2、参保人员死亡;

  3、上学;

  4、就业或自谋职业;

  5、户口迁往外埠。

  (二)增员

  属于街道社保所管理的参保人员,其本人市内户口(或居住地)迁移后,参保人员或其亲属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在每月1日至20日期间到街道社保所申请办理增员。街道社保所则在每月25日前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增员表》(附件6)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员手续。

  四、参保信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1日至24日期间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附件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附件8)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一)参保单位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

  (二)参保人员的姓名变更;

  (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有误。

  五、参保单位注销

  学校与街道社保所发生撤消合并等情况时,应在将所有参保人员全部移交新的单位后,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9)和有关部门的批件等证明材料于每月1日至24日到参保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注销手续。 

  六、社会保障卡发放与管理

  (一)社保卡的领取

  1.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学生儿童通过参保的街道社保所领取。

  2.学校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通过学校领取。

  (二)社保卡信息确认

  参保人员领到社会保障卡后,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信息进行比对确认:

  1.照片与本人不符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交予参保单位。

  2.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有误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予参保单位。单位经办人员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岗进行信息核实,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登记信息有误,参保单位应先办理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再通知参保人员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2)如登记信息正确、卡面信息有误,由卡服务商重新制卡。区社保经办机构卡服务网点接收到新卡后,通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领取。

  (三)发放社保卡进度查询

  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查询:

  1.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查询;

  2.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查询;

  3.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查询。

  (四)社保卡二次申领

  社会保障卡已经制成,因为申领时从参保单位调出、转(升)学等原因被退回社保经办机构时间在六个月及以上的,制成的卡将被退回成品卡库。经查询,提示社保卡已被退回的,参保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二次申领。15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业务回执单到办理的卡服务网点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二次信息采集

  参保人员在信息采集时未提交电子版照片,经与市公安部门信息库比对,比对不一致的人员需进行二次信息采集。参保单位向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2.符合二代身份证要求的一寸白底彩色照片;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六)社保卡挂失

  1.预挂失

  社保卡丢失的,应先进行预挂失。预挂失有三种方式:

  (1)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6102”进行电话预挂失;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进行书面预挂失;

  (3)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

  2.撤销预挂失

  (1)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2)如果在预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会保障卡,急需看病就医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撤销预挂失手续。

  3.正式挂失与补换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遗失后确定无法找回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与补卡。

  持卡人社会保障卡因姓名、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发生变更,且医疗保险数据库中上述基本信息已被变更正确或卡发生损坏、消磁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可申请社会保障卡换卡。

  (1)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街道(乡镇)社保所卡服务网点办理。

  (2)办理时提交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制卡工本费20元。

  (3)1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领卡证明到卡服务网点领取新的社会保障卡。

  (七)制卡期间就医

  未领到社会保障卡前及补(换)社会保障卡期间,参保人员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手工报销流程办理。

  (八)社保卡信息同步

  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信息同步:

  1.在“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换险种;

  2.在城乡居民医保中“学生儿童”转“居民”、“居民”转“老年人”;

  3.特种病种审批。

  七、手工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可到居住地街道社保所申报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时须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附件10),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街道社保所报送的《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后,报销的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八、退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符合退费条件的参保人员亲属应将死亡证明(复印件)提供给参保单位,并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参保单位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附件11)和《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及死亡证明(复印件)到参保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二)经核准后,区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已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委托相关银行划入参保人员亲属的银行卡(折)内。

  九、本经办规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附件1: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在校学生专用)
    附件2:个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非在校生专用)
    附件3:合作银行支持扣款银行卡及存折

    附件5: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减员表
    附件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增员表
    附件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信息变更表
    附件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
    附件9: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附件10: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
    附件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表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1909/t20190903_567213.html
« Last Edit: July 27, 2020, 03:23:39 PM by laofu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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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6 on: July 27, 2020, 03:18:01 PM »
合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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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7 on: July 27, 2020, 03:24:02 PM »
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2-22                来源:医疗保险司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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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30日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

  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

  (四)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五)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六)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

  (七)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国(境)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计划、中关村“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其他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或备案的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以及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进修、网络、业余、广播电视等学校。

  第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提交本人电子照片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一)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提交本人户口簿、当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无基本医疗保障证明。

  (二)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提交本人户口簿、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及结婚证明。

  (三)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提交本人户口簿、由学校开具的就读证明和无基本医保障承诺书。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提交本人户口簿、本年度参加中、高考的准考证和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五)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其他相关材料。

  (六)非本市户籍的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

  (七)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进站函。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提交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和登记有该子女信息的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八)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户籍配偶,提交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九)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提交学生父(母)华侨身份证明、《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十)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提交本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一)北京地区工作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专家就业合同、入选人才工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十二)在京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人才的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及无基本医疗保障承诺书。

  第五条 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提交《北京市退养人员就医手册》。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 参保人员应当以银行代扣等形式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八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管理具有本市户籍的见义勇为人员(含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见义勇为死亡人员遗属)、享受本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提供名单,协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残疾人员由市残联提供名单经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身份信息比对后,由户籍所在区残联按比对名单协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本市市(区)属单位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由市老干部部门提供名单,协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户籍所在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名单,协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低收入农户由户籍所在区农委提供名单,协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内由政府供养的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的孤儿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九条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户籍或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其中,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自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由亲属持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新生儿电子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条 符合城乡居民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电子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缴费当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持相关证明到本人参保地社保所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家属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或相关材料;

  (二)劳动年龄内居民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符合其他退费条件的,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及定点A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时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实名核验。

  第十四条 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制度。未经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凭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首诊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层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急症不能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第二十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

  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为需住院治疗的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连续治疗的参保人员,开设治疗性家庭病床。参保人员在治疗性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减半,同时执行住院转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二)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三)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六)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就诊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诊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的,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进行结算并累计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入院起付标准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出院起付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参保人员患特殊病种进行门诊治疗,本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由医师签字后,到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异地就医的应持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申报表”到参保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在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住院标准支付。

  第二十七条 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住院治疗及普通住院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的,自备案后首次就医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报销范围、定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床日定额标准执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急诊留观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职工生育保险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本细则门(急)诊、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连续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本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计算。12月3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当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次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次年支付的医疗费用累加计算;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最高数额按当年和次年分别计算。

  第三十二条 未连续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当年12月31日前的医疗费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跨参保制度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参保制度和新参保制度的规定分别计算。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情况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进行手工报销:

  (一)急诊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三)手工报销期间、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报销标准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五)符合外购规定的外购药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在外省市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可选择居住地2所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市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就医;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时,应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申请表》到本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人员在本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在本人备案的外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医疗费用,到本人在京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转外就医除外)的参保人员在外埠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已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待遇享受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待遇享受后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第三十九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之日起90日内,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四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之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办发〔2008〕56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在本次医疗保险年度内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全额垫付,结算时持相关单据到本人居住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谈判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四十七条 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享受城乡低收入救助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优抚对象以及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困境儿童,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还可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其他原有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1905/t20190522_60735.html
« Last Edit: August 05, 2020, 10:50:48 AM by laofu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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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8 on: August 11, 2020, 08:26:33 AM »
流程环节名称

单位提交制卡信息

数据处理公司正在处理制卡数据(22个工作日)

等待卡运营公司提取制卡数据(6个工作日)

卡运营公司正在进行数据交接准备工作(5个工作日)

卡片制作公司进行卡面印刷(12个工作日)

卡片安全集成公司正在进行数据写入和封装(12个工作日)

卡片制作完成,送达区县(2个工作日)

单位已领卡

个人已领卡

2013年

2020年的例子:8月3日提交一小到街道办,2020年9月11日新社保卡到达街道办。用时一个月加一周左右。
« Last Edit: September 14, 2020, 04:49:36 PM by laofu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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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9 on: August 14, 2020, 10:03:43 AM »
下面是来自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的关于疫情期间的问题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7876302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无法给小孩办理一老一小 已办理 医疗 求助
8***      2020-07-16 08:15     

孩子于今年1月份出生于北京市的复兴医院,由于复兴医院产生疫情,虽孩子未受影响,但考虑到有一定风险,一直在家居家隔离,期间想办理一老一小时,被告知不能到现场办理,让延后,听从办事人员延后以后,于今日办理时被告知已超过90天不能享受今年的门诊报销。
请问,因疫情影响,能否延长一下办理一老一小时限,是否考虑一下我们这些因疫情的原因,造成的无法给孩子办理一老一小的情况,另外,其他有关部门,因疫情延后办理有关证件及手续的时候,都有通知到我们,为何唯独办理一老一小没有任何人通知。
发生地: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56号1楼电业医院对面正东方向110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北京电力设备总厂社区居委会)

    回复
    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房山分中心

    您好!您的留言已获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北京市房山区医疗保障局核实,依据市医保局下发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参保缴费城乡居民补缴补支政策口径的通知》相关解释,参保后个人医疗保险待遇视同新生儿参保待遇,不受超过90天未参保不能享受门诊报销规定的影响。我局也与所辖拱辰社保取得联系,督促其尽快为来件人女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我局要求全区各社保所加强所属专管员相关政策及业务学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回复时间:2020-07-16 15:46




一老一小社保 已办理 政务 求助
W***      2020-04-28 11:49     

书记您好,新生儿办理一老一小社保,宝宝现在已经87天,我们在4月初就提交资料到高碑店北花园社区,4月20日已经集中收走,说是25号扣款,但是现在都没有扣款,想问下是划款成功后才算真正给宝宝办理了一老一小社保吗?还是提交资料就算?宝宝马上90天了,还希望尽快办理。多谢

    回复
    高碑店地区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经社保所相关工作人员查询社保系统显示;市民家人所办理的一老一小业务系统已于上月底正常扣款完成,只是由于区社保系统反馈信息有所延迟,导致市民没有收到扣款信息。感谢您对朝阳区建设和管理的关心与支持。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7317527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无法给小孩办理一老一小 已办理 医疗 求助
3***      2020-02-27 17:14     

领导你好:
   我家小孩1月刚出生,不久后全国爆发了新冠疫情,我们一家一直坚持居家隔离,不外出的政策。导致一直没有给小孩子上户口。最近疫情稍有好转,我们顺利上了户口。但是在办理工作居住证的 随往人员时,告知要20个工作日才能批复。而新生儿要求在90日内办理。这样一来,我们所剩时间不多,有可能办不了一老一小,政府能否对最近出生的小孩子办理一老一小适当延长一些时间呢?
  参考北京市小汽车指标管理部门的做法,他们也适当的延长了最近即将过期的指标时间。给老百姓带来了很大的方便,忘领导考虑,谢谢!

    回复
    北京市市民热线服务中心朝阳分中心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我们已将您反映的问题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处理部门有处理结果,我们会第一时间回复您,请您耐心等待,感谢您的宝贵留言!
    回复时间:2020-02-27 17:28
    评价
    很满意
    解决程度:5分 办理态度:5分 办理速度:5分

    第一次留言,没想到还真挺起作用的,第二天各级部门都来询问详情,最终居委会给出了满意的答复,说可以按出生日期推算90天,也可以按出生90天内上户口的日期推算90天。而且工作居住证的添加随往人员也挺快的,不到1天就批了。这次的效率真是高啊,
    评价时间:2020-03-03 10:51
    回复
    东坝地区办事处

    您好,收到您所反映的问题后,2020年2月28日11:23分,我东坝乡高杨树社区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您,了解具体诉求事项后我部门的办理情况为:1、社区工作人员联系了相关部门,办理一老一小的时间可以从孩子出生日期算90天,也可以从孩子上户口的时间算90天,您孩子1月2日出生,2月23日上户口,这样就有时间办理孩子一老一小保险。2、建议您再与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尽快办理工作居住证。感谢您对朝阳区建设和管理的关心与支持。
    回复时间: 2020-03-04 15:48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6974911

« Last Edit: August 14, 2020, 10:17:54 AM by laofuz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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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10 on: September 14, 2020, 04:56:51 PM »
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urbmi/login.jsp
新生儿北京社保网上登录查询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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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11 on: October 28, 2020, 07:08:15 AM »
首都之窗推荐了京惠保,只有北京社保的人可以购买,79元一年,社保保基本,京惠保作为补充医保,保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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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12 on: October 28, 2020, 07:11:49 AM »
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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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0〕29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2019年第167次市委常委会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就调整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城乡老年人每人46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426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40元/年;学生儿童每人197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1645元/年,个人缴费每人325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279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每人2210元/年,个人缴费每人580元/年。

二、202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新增部分由市、区各负担50%。城乡老年人市级财政补助1900元/年,区级财政补助2360元/年;学生儿童市级财政补助592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053元/年;劳动年龄内居民市级财政补助875元/年,区级财政补助1335元/年。

三、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四、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30404元。

五、2020年城乡居民因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的,2021年集中参保期开始后不再延续疫情补缴补支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9日


http://ybj.beijing.gov.cn/zwgk/2020_zcwj/202010/t20201012_21083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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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问】2020年北京市新生儿一老一小保险办理
« Reply #13 on: January 21, 2021, 10:53:13 AM »
@…… 工作居住证失效后,一老一小社保卡还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娃上小学后,学校会统计有效期内的工作居住证,无效的就没法正常扣款缴费了。好像是由学校统一记录反馈还是咋滴个流程,我家孩子学校每年扣款前都问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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